韩志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与政采代理资格互补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韩志峰处长在“2010年全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会”的讲话
本人很高兴参加2010年全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活动,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代表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400多家机构向此次活动表示祝贺,并祝活动圆满成功。下面分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有关情况。
第一个方面,简单介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认定基本情况。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保证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有效预防和减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腐败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节能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2005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也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36号令,应该于2006年启动第一批资格认定工作,截止目前已经完成了三批认定工作,共有444家招标代理机构获得了相应资格。其中甲级机构97家,乙级机构265家,预备级机构82家。这些机构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目前,第四批资格认定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共有400多家机构提出了资格申请或者升级申请。
通过几年的资格认定工作,我们逐渐摸索和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认定管理办法,整个认定工作大致分为六个阶段: 1、省级地方发展改革委的初审工作;2、申请材料的复核;3、专家评审;4、重点核查;5、网上公示;6、公布最终结果。
在整个资格认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力求结果公平合理。例如在申请材料的复核阶段,我们制订了统一的复核标准,邀请业内的专业人士进行申请材料复核。在专家评审阶段,为了保证评审专家的广泛性,我们每一次都邀请财政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卫生部、铁道部、商务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与招投标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来参加评审。在网上公示阶段,我们耐心详细解答招标代理机构的疑问,认真核实投诉和举报情况。在去年,有两家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已经公示了,但后来因为举报,经过核实之后,最终没有得到相应的资格。在资格认定时,我们还建立了资格参照,将申请机构获得的其他代理资格情况,以及在相关行业代理活动的有关情况作为我们资格认定的重要参考。
在做好资格认定的同时,我们还做好日常管理,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项是基本建立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也就是要求获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凡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之内,要在网上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实行这样的工作目的是便于我们及时掌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进展的相关情况,为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供切入点和抓手,这也是我们实行资格认定的最主要目的。网上申报工作开始于2008年9月份,截止目前,根据我们统计,已经上报中央投资项目30812个,中标金额是7112亿元。第二项工作是开展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今年是第二次。今年有30家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过年检,并有三家机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被降级。今后,资格管理重点将从前期的认定转向日常管理中,力求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在整个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当中,我们得到了发改委法规司的大力支持,得到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积极协助,得到了广大招标代理机构的热情响应。
第二个方面,介绍一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基本定位和设立依据。
1、基本定位:政府投资领域也就是工程领域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实行这项资格的目的是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以及后续监管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行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政府投资领域的腐败行为。
2、设立依据有四点:第一点、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之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分为三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针对政府工程采购设置相应的资格认定。第二点、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经国务院规定同意,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可以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第三点、依据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第四点、依据2007年11月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其中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为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经国务院认定同意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个方面,介绍一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其它资质的关系。
众所周知,目前在招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中,除了中央投资项目资质认定以外,还有三项较主要的资格。一是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二是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的资格,第三是建设部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代理资格。
首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政府采购资格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招标方采购工程的采购代理业务。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也可以解释为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采购代理活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之间是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领域代理资格的认定体系。
第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与商务部发布的机电国际招标代理资格之间的关系。机电国际招标代理资格主要适用于我国机电产品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的代理活动,而根据国家发改委36号令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也就是说,如果获得了商务部的机电国际招标代理资格,如果只从事中央投资项目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的话,那就不用再另外申请我们中央项目代理资质了。这是在起草36号令的时候,和商务部之间协商一致的意见。但是如果要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中其他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那么就需要获得我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之间的关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是中央政府从业主的角度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更类似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一般性行政管理,具有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市场准入的性质。一个是从业主的角度,一个是市场准入的角度。那么,两个资格在适用范围、业务对象、定位及认定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在我国目前的实践当中,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需要获得不同的招标代理资格,那么这几项招标代理资格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给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不同种类的招标代理业务提出要求。我认为,这也是在现阶段招标管理和招标实体活动相适应的。当然,随着今后行政监督制度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般性行业的资格管理应该逐渐形成行业自律。
第四个方面、介绍一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使用情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开展以后已经逐步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许多部门和地方通过各种方式对使用这项资格提出明确要求。有的是专门下发文件时进行规定,有的是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提出要求,还有是在核定招标方案时予以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中央国务院各个部门执行是比较好的。从地方来讲,很多地方,如北京、重庆、山西、湖南、河南、山东、新疆、西藏也执行的不错。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提出要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而治理招投标活动是专项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36号令也是作为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样在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以及九部委文件的联合发布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规范和使用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在各个方面的努力和支持下,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把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做的更完善、更深入,使之在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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