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财政厅厅长
[两会]龙正才:提升效能做加法 简化程序做减法
作者:柏玲 董晓鸥 发布于:2019-03-15 08:31: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北省财政厅近年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不仅优化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运行机制,而且还激发了市场活力,降低了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了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该省的政府采购工作也因此引起了业界的关注。那么,湖北省是如何优化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的呢?全国两会期间,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摄影/柏玲)
龙正才:做监管其实也是在做服务,所以我们近年来一直在强化服务措施,同时强调在提升效能上做“加法”。这个“加法”主要体现在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优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省级对采购计划备案实行大指标管理,预算单位合同备案信息从政府采购信息网合同公开数据自动导入,生成合同支付信息,并自动导入国库支付系统。通过管理系统的功能优化,加快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减少了预算单位的工作程序。
二是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抽取系统。省级统一建设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及抽取系统,评审专家库中有各类技术专家14896人。2018年6月起,全省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互联网在线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短信提醒,规范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提高了全省各预算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效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可全省跨区域抽取使用,较好地解决了专家库中评审专家数量区域不均衡的问题,提高了专家的使用效率。
三是完善网上商城采购。推行灵活的网上操作,单位可自行在网上商城选择直购、议价及竞价方式,24小时内完成交易活动;推行自行采购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项目,单位可自行在网上商城自行采购区采购。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实现了自行采购留痕管理,提高了采购效率,提升了服务效能。
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式活动。结合“放管服”改革,深入单位、基层开展政府采购调研,了解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举办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解决省直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以及财政部门依法监管的问题;采取上门、座谈、答疑等形式,针对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展政府采购普法宣传,通过调研、培训、座谈、竞赛以及上门服务等形式,宣传了政策,改进了工作,较好地服务了基层和省直单位,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湖北省财政厅在简化程序上的“减法”又是怎么做的呢?
龙正才:我省在简化程序上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简化审批审核备案程序。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减少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进口产品实行清单制和备案制管理,减少审核程序。
二是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预算单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提高采购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人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通过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突出其采购主体地位。
三是推动科技改革及创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四是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切实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五是增加采购的灵活性。对需求相对固定、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常年性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可与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增加了采购的灵活性,提高了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2019年,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将重点在哪些方面发力?
龙正才:2019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财政部和厅党组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提高采购满意度,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制定湖北省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意见。制定省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是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的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单位对采购结果负责的机制,单位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自行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特点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健全部门单位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部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三是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推进政府采购简政放权,优化必要的审批审核工作流程,简化材料报送要求,实行限时办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和社会监督。
四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和采购评审机制。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提升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推动代理机构从程序代理向需求拟定、合同起草等专业服务转变。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专职采购人员,提升自行采购能力。调整评审专家职责定位,加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减少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更好地发挥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
五是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政府采购“一张网”,实现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六是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优化政府采购救济程序,探索建立与投诉处理并行的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的纠纷化解模式。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信访,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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