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两会厅长访谈]关礼:政府采购法修订应从12方面入手
作者:蒋莉蓉 崔卫卫 发布于:2018-03-21 08:14: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屡屡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建议。针对代表委员的这些建议,有关部门也进行了答复,修法建议也在逐步推进中。那么今年两会上,大家对修法关注的焦点是什么呢?带着这个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关礼。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关礼
关礼:《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着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完善,实施15年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除了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外,在结果导向、采购程序方面也有一些问题等。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但《政府采购法》对此不够明晰。比如对内控制度建设、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合同签订与执行及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公告及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质疑答复等要求不够明确和细化,也缺少相应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体现权责对等。此外,现行《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也远远不够,缺少对社会代理机构从业及监督检查的要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相应条款;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内容。
所以,应当尽快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充分体现权责对等。一是在法律层面上,从采购需求、采购政策、信息公开、履约验收以及完善内控等五个方面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并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方面与《预算法》衔接,强化采购人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责任,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加强监管的内容和要求。三是应当增加对评审专家准入、抽取使用、退出等监督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四是对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行对给予严惩,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近年,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思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您认为《政府采购法》在修订中,应当如何凸显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的转变?
关礼:《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结果导向不明确。一是对采购项目预算价格的控制缺少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不够认真细致,没有充分做好市场预测,不认真盘查资产存量,造成预算编制不准确、实施采购时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偏差的问题。二是对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文件的编制缺少相应的规定,不利于提高采购质量;实施采购时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许多根本不需要或用不上的功能也写进采购需求,导致价格偏高。三是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往往是废标重新采购,这不但耗时较长、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还增加了行政成本。而这些问题,都应当从法律层面入手解决,切实让采购人担当起主体责任。
所以,应当强化明确结果导向。一方面,应当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层面规范,以利于修正项目预算,控制价格,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完善《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至于一定要废标重新采购的,可以允许分清时间节点,在发生问题的环节纠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修订和完善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文件,尤其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施行,对于《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很好地细化和补充。在您看来,《政府采购法》应当如何调整才能更好地服务政府采购改革?
关礼:我认为应当切实优化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政府采购活动已增加了批量集采模式、竞争性磋商方式等,但《政府采购法》还未调整和完善。所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应作相应修改。对各种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采购程序加以调整和完善。比如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等。
二是对出现因投标人不足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供应商的处理,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能废标,这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所以,建议将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三是在项目信息公开环节,应当明确项目预算、采购合同等公开的时间要求及主体责任。
四是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较长,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建议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的公开,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以提高采购效率。
五是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建议《政府采购法》修订时将采购文件保存期限适当调整,比如通用类办公设备,许多资产管理规定更新年限只有5-6年,这类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限可适当缩短,而涉及必须终身追责的项目,其采购档案保存期限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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