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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应明确“谁实施谁管理”——访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副局长吴利林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5-07-28 16: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利林
  从1999年的0.28亿元发展到2004年的13.02亿元,5年来,合肥市全市政府采购规模增长了46.5倍,采购规模的快速增长与领导者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日前,记者采访了合肥市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局长吴利林。
 
  政府采购信息报》:在安徽省17个直辖市中,2004年合肥市以13.02亿元的政府采购规模高居首位,请问今年合肥市采购规模预计达到多少?从哪些方面来突破?
  吴利林:2005年合肥市政府采购规模预计在2004年的基础上增长20%,将超过15亿元。为此,我们将着重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预算编制上,凡已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还没有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要求单独编制采购预算;在预算的执行上,坚持目标考核和督查制度,增强预算的严肃性。
 
  其次,要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要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发展。理顺县区运行管理体制,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资源共享机制。
 
  政府采购信息报》:如何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是目前各地都在探讨的问题。请问您是如何看待此问题的?合肥市具体是怎么做的?
  吴利林: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但对于具体的实现形式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如何衔接的问题,我认为焦点集中在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谁实施”和“谁管理”两个问题上。

  “谁实施”就是到底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还是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按照此要求,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必须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谁管理”就是工程项目招投标应由财政部门管理还是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已做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着眼整个采购过程的管理,而不能仅局限于招标投标一个环节。 
 
  根据以上思路,合肥市确定工程项目主要由采购人分散采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包括专家管理)仍由各招标管理部门监管,财政部门目前重点抓4个方面的管理工作:一是布置、审核单位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提高采购的计划性和可行性;二是要求单位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三是督促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并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四是受理项目资料的备案,对财政管理的资金加强支付审核并实行决算审查。
 
  《政府采购信息报》:您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那么多年,您认为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哪些问题?合肥市将如何突破?
  吴利林:概括起来有3个问题,即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操作性不强,许多工作无法可依;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差,推进阻力大;采购管理和操作队伍整体素质急待提高。为此,合肥市今后将主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结合合肥市的实际,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同时着手进行制度的整合,将政府采购的规定融入相关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中,防止出现“两张皮”的情况。

  第二、认真研究政府采购开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建立起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政监督与监察审计等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综合监督体系。
 
  第四、有计划地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在培训过程中充分体现政策性、针对性和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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