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政府采购的明天——记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
浙江人善于经商,浙江百姓是富有的;浙江人会盖房子,会打造自己的梦中家园。那政府采购事业在浙江的发展,是否也会被打造成一个令人魂萦梦牵的美丽家园?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作为国内第一批从事政府采购事业的一线工作者,对政府采购的看法很独到,也很犀利;作为一位政府采购中心的主任,他思考的不仅仅局限于中心的工作,也把目光放在政府采购的其他问题上,用他的话说,就是整个政府采购事业之间的每一个阶段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大局的发展。
精彩的观点显示出浙江人特有的洞察力和对事业的执著……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 朱建华/摄
粗放型的管理模式
在规模和规范两者之间,到底是应该先规模后规范,还是先规范后规模,很多人看法不一。
毛激翔认为,政府采购是众目期待的一项“阳光工程”,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规范是永恒的主题。但也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政府采购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现状。也就是说,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还是要立足于现实,注重扩大规模,强化基础工作。
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论是管理还是执行方面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客观公正地对待,逐步加以完善。不能一味以国际化的标准来衡量和对待中国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些暂时还做不到位或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也不能急功近利,拔苗助长。
对于政府采购的规模,按国际惯例一般是GDP的10%或占财政总支出的30%。而中国情况略有不同,从发展趋势看,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也应大于国际平均水平。如按GDP的10%计算,全国去年政府采购规模应在1万亿元以上,以10%的节支率计算,可节约财政资金1千多亿元。而我国同期采购资金规模仅2100多亿元。所以,毛激翔认为:“政府采购规模的潜力还是相当巨大的。在现阶段,着眼于扩大规模,并力求规范,在短期内侧重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应当成为我们促进和发展政府采购事业的目标选择。”
适度开展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方便采购单位。特别是针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零星、分散和临时性急需采购,以及集中目录范围内的标准化通用货物,协议供货是一种很有效的方式。这种采购方式基本满足了采购人紧急采购的需求,也能缓解使用单位在零星、分散采购需求中对政府采购效率问题的非议或责难。同时也减轻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许多压力。
但毛激翔认为,协议供货同时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令人担忧。毛激翔提出,协议供货的范围不宜过广,数量和金额标准不宜定得太高。纳入协议供货采购的内容应是零星、分散或采购计划外使用单位时间要求较急的少量电脑、打印机、空调器等。如果把协议供货的数量和金额标准定得过高,限额在60万元甚至100万元以上,让采购人在协议入围的品牌中自行采购,实际上就成了政府采购向分散采购的回归。
另一个问题,协议供货在价格的优惠上难以体现优势。毛激翔介绍,从财政部门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优惠情况看,采购中心摘录了部分计算机产品分析比较,发现按其折扣率计算出来的价格大部分高于其他方式采购的价格,有的电脑一台相差1000元左右。
电脑等产品现在配置变化较快,价格变动频繁。生产厂家给予代理供应商的价格,也是以采购量的多少和各厂家招标竞争中的激烈程度而定的,在同一时期内的价格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在实际操作执行中,协议供货的定价和优惠折扣等,其实是难以科学界定和正确判断的,这也是电脑等IT产品实施协议供货的薄弱环节。
“其实,只要牵住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这个牛鼻子,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毛激翔的话一针见血。
规范与服务的矛盾
毛激翔认为,现阶段,政府采购执行中最突出的困惑与难点之一,就是规范与效率的矛盾。
在效率问题上,受责难和非议的往往是集中采购机构。一方面要强调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程序规定的时间严格执行,因采购周期长而备受指责。采购中心在处理规范与服务的问题上常常陷于两难境地。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理应是公开招标。而在实际工作中,汽车等货物的采购金额虽然占采购总量的份额较多,但公开招标的比例其实是不高的。
毛激翔介绍,并不是采购中心不愿意或有意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在实际执行中,确实也有各种客观因素存在。一是公开招标与供应商的销售体系和营销政策有冲突。如汽车等一些产品,现实中大多有总代理或区域销售,并且有比较健全的营销体系和政策,对价格和区域销售有明确规定,违反的要受到处罚。在这种现状下,公开招标就难以实现。甚至公开招标在价格方面往往会被代理商所控制和利用。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不完善,或执行不严格,日常受理各单位的采购委托,一般要求都很急。考虑到使用单位急用的实际状况,一些标准化的货物往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在目前状况下,这只是一种无奈,绝不是采购中心的有意而为。
而问题的真正解决,同样有赖于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完善和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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