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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治防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局长金钟就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答记者问

作者:余海玲 发布于:2006-07-11 13: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引发的直接后果是,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使价格和服务上的优惠不能实现最大化;也为供应商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更可怕的是,供应商还会毫不留情地将贿赂费用转嫁给财政,这完全背离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南京市财政局局长金钟简明扼要地“点透”商业贿赂的危害。他强调,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重在建立治防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局长 金钟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被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之一,有些人认为是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否定,您怎么理解?

  金钟:不应该认为是“否定”。应该承认,中央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在显现。但也必须认识到,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尚处于由初级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的时期,违规采购等违法违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政府采购当事人,这样的事例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因此,各部门、各级财政应当引起高度警惕,始终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内容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信息报》:您提到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防治腐败两项工作的结合,南京市有没有独特的操作?

  金钟:独特不敢说。但南京市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始终把从源头治理和防治腐败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主要体现在制度建设和具体操作两个层面上,6年来出台38个政府采购办法,初步打造了具有南京特色、层次分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开发电子化采购系统,最大限度杜绝人为因素;通过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区域联动等方式,规范采购行为;通过加强与质监、工商部门的协作,加强验收管理;通过将会议、工程等重点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扩展了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从2000年的18项,增加到2005年的52项,全市政府采购规模从2000年的3.76亿元逐年增长至2005年的35亿元,政府部门的采购活动由过去全部自行采购,逐步转变为政府集中采购,使采购行为得到规范,采购活动始终处在有效监管之中,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

  《政府采购信息报》:具体到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南京市财政局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

  金钟:前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分3个步骤进行,是按照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和市治贿领导小组制定的《南京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治理要求、治理重点和指导原则进行的。

  首先落实“谁领导”。南京市财政局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府采购处、监督检查局、税政处等10多个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形成全局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其次落实“怎么治”。通过摸底调查,我们了解和摸清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状况和监管漏洞,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南京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治理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并在全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动员部署。

  另外,还要落实“谁监督”。这主要指群众和社会监督,我们建立了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及传真,让全社会更加了解、关心、参与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来。
 
  总的说来,前一阶段的工作是基础性的,下一步的治理任务还很艰巨和繁重,特别是即将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是此次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重点抓好。

  《政府采购信息报》:“自查自纠”的重要性如何体现?这一阶段怎样部署才能有实效?

  金钟:自查自纠,既可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也可以排查案件线索,还可以发现监管漏洞,并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造条件。要保证“实效”,我想到了四个关键点。

  思想动员不可忽视。各部门、各级财政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报刊,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推广先进工作经验,介绍自查自纠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还要加大守法经营、依法行政的教育力度,纠正商业贿赂是交易“潜规则”、发展“润滑剂”等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意识。

  掌握治理重点,查找突出问题。各部门、各级财政要结合政府采购实际,按照《自查自纠方案》中列出22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对有关单位以及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特别是限制竞争、违法采购、人为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排查。
 
  处理问题,落实整改。对于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机制,确保效果。建立督查报告制度,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要建立治防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区县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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