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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应以法律规定为轴心——访浙江省财政厅纪检组长金慧群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7-12-12 17: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实施政府采购,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了,政府的财政控制能力提高了,是党执政能力提升的表现,是依法治国的表现。”面对浙江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浙江省财政厅纪检组长金慧群对全省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

依法监管不畏难

  “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光荣但艰苦,作为监管部门,应能正确对待误解,评价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果。”金慧群认为,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管理的一种进步,是对传统财政管理模式的改革,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防治腐败的源头治理平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的几年来,政府采购成效显著。

  现在,社会上有种说法——政府采购是从“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金慧群认为,这恰恰说明传统采购模式容易产生腐败,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才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原来财政预算审批下来后由部门所有,采购很方便,似乎效率很高,但实际上很多不该花的钱花掉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监控能力很弱。实施政府采购后,钱不那么“好用了”,规矩也多了,难免有人不理解,甚至把个别项目中的一般问题扩大化。这些在整个政府采购中是很小的一部分,把问题扩大化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抵触甚至贬损。
 
  金慧群认为,政府采购仍处在发展阶段,客观上存在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有人提意见也在情理之中。“隔行如隔山”,要求所有人都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不现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正确对待意见和建议,做好宣传和说服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水平,用事实说话。

规范文本助监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以作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颁布工作为基础,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金慧群指出,依法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没有明确什么是“违法”,监管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被监管对象也难以信服。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始终将完善制度、规范监管作为工作重点。2007年,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等几个办法,数量不多,但质量颇高。尤其是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各地市普遍认为这个办法是一个符合当地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全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比活动。据政府采购监管处透露,将于明年年初公布本省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此后,浙江省编制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将趋于统一的格式及要求,组织开展招标文件评比活动也是为出台统一范本做准备。

  “出台统一范本,并不是为了束缚谁的手脚,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文件的制作,降低因为招标文件存在硬伤引发的风险,也更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政府采购监管处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提高投诉处理能力

  去年浙江省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90项,依法处理的有40项,而今年截至9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受理投诉仅16项,依法处理了12项。对投诉案件分析后发现,“投诉的绝对量减少了,但质量、效率提高了”,金慧群说,这是供应商民主法制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的体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投诉质量的提高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监管保护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自身而言,也是一种保护。”他说。

  供应商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会牵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何提高采购活动进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提高投诉案件处理水平是监管部门应着重考虑的。为此,金慧群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审批、依法监管,尽量从源头减少质疑、投诉案件的发生;对待投诉案件,多调查多了解,多翻阅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想当然”处理投诉案件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避免将问题遗留到下一环节。

  “财政是政府的财政,是党的财政,是人民的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人民公仆,应站好岗,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金慧群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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