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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采购人指定品牌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8-04-16 13: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2003年开始,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累计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756个,累计实现政府采购规模40150万元,节约资金累计5586万元,节约率达13.91%,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陈学平

   2007年10月22日,受某局委托,呼伦贝尔市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动物检疫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该项目分A包检疫采样车、B包监督执法用车、C包办公自动化设备、D常规检疫设备共四包。10月25日,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10月30日,采购中心在内蒙古政府采购采购网上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在与采购人落实采购需求和确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采购人提出要指定品牌采购,理由是“这样才能保证采购质量,满足工作需要”。

  采购中心利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部长及以往成功案例对采购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部份加入“以上技术参数为参考技术参数,只接受正偏差”,在评分方法又对技术参数部分评分规定“所投的设备技术参数达到或超过参考技术参数且性能最好得该项目分数的100%;性能较好得该项分数的80%;性能一般得该项分数的60%”。

  采购人虽然最终同意不指定品牌采购,但采购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主任评委)多次发表对该项目D包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的倾向性意见。

  11月30日,采购中心对C、D两包进行了公开开标。为防止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委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采购中心向市财政局建议由市财政局纪检组、政府采购管理科、采购中心联合组成评审监管组,监管组有权对各评委评分提出质疑。经过严格监审,D包中采购人有所倾向的供应商在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中列在第三位。根据财政部第十八号部长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在此期间以D包第三中标候选人“报价最低、可节省更多采购资金”为由向采购中心提出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中心依据相关法规,驳回了采购人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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