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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主创新 推广绿色采购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6-02 11: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淑美在2008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选摘)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可以利用其规模优势和政策功能导向,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采购制度越完善,政府采购所发挥的政策功能就越明显。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还大都停留在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止腐败等基本目标上。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认识越来越深刻,2007年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视。对此,我想重点强调三点。
  
  支持自主创新 促进科技进步
  
  当前,我国民族科技产业在全球竞争中总体处于弱势地位,又面临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范围、规模和产品导向,直接影响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政府采购要求各级政府采购人要更多地采购具有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从而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能力,增强其竞争力,促使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推动国家的科技进步。
  
  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等三个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管理规定,这对于规范采购行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将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对自主创新产品应按规定给予合理的、科学的适当加分,优先选择。
  
  优先购买国货 促进民族产业发展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007年12月,我国正式启动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政府采购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内企业将与国外企业同场竞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2007年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局采购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规范进口产品采购行为。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总局采购中心报告,经总局报财政部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以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民族产业的发展。
  
  推广绿色采购 和谐人与自然关系
  
  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采购在兼顾经济目标、社会目标、降低成本、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要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发,推广绿色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增强企业的危机感与责任感,促进我国节能和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制度的建立。根据《通知》和《意见》的规定,财政部每年都会联合相关部委,公布更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确定了首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将计算机、空调等九类产品列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各级国税局采购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通过评审中设置节能环保评分因素等方式,增加具有节能环保优势产品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机会,特别是采购产品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清单以外的产品不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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