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蔚林:考察外国法律立法目的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9-02-02 09: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杨蔚林
法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因此,行政机关的合同行为不仅应遵守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而且某些特定的合同行为,诸如公共采购合同行为,必须同时遵守相关的公法法规,而不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是指必须遵守法国公共采购合同法典。该法典是根据1946年7月的政令颁布的,主要涉及基本的结构性规定,随后由相关经济性公法法规逐渐予以补充确定下来。由于合同客体的扩展性,涉及现实经济领域非常广泛,因而造成原法国公共合同法典的规定过于复杂,形成了公共采购合同双方,尤其使购买方的决策者面对大量的条文无所适从的困境。2001年3月才正式通过了前面的修改。
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时可以发现,应注重考察其立法目的以及政策在其中的影响,特别应当注意其立法技巧和法律机制的变化。因为它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发展趋势,而且还必将反映出该国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具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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