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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政采公共政策容纳度更大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9-02-16 10: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于安

 首先,关于竞争。“竞争性”原本是评价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标准之一,现在看来恐怕不能太绝对化,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得考虑采购项目本身的内在需求和所要达到的效率目标,把竞争性特别是公开招标提到绝对的程度值得商榷。
  
  其次,关于“二法”关系。在公共投资领域,招标投标项目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将发挥很大的作用,但要发挥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支持自主创新等政策目标,《招标投标法》就不如《政府采购法》对公共政策有这么大的容纳度了。另外,《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强化了监管体制的区别,监管体制区别又进一步撕裂了这个制度,分裂了整个市场,这是经常提及的需要克服的体制障碍。但在解决两者矛盾时要顾及其历史性,他们的产生都是有特殊背景的。《招标投标法》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它的制度经验是以发改委系统和建筑系统操作公共工程的经验作为基础的,基于此制订出一般性的《招标投标法》本身不可避免带有缺陷,比如其适用范围。第二,它把公共因素和民事合同订立方式搅在一起,又把这个规则用于公共工程,本身是存在内在矛盾的。所以,讨论“二法”矛盾问题恐怕不能单纯从两个法本身说起,还要看法律用在什么地方,历史性的缺陷和矛盾是什么,如何寻找统一点和适当的时机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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