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峰:“两法”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处长 张治峰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价值取向上有所不同,在此仅是技术上的讨论,没有优劣比较的含义。
首先,虽然《政府采购法》中也存在竞争机制,但《招标投标法》是充分尊重竞争机构的,《政府采购法》在充分适应市场上没有《招标投标法》全面。《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非常少,《政府采购法》里这方面的条款比较多,这是价值取向不同造成的。另外一个不同在于,《政府采购法》更多的提倡集中采购和“统管”,《招标投标法》充分尊重招标人,是一种分散的采购,在管理上也是分散的,更具有开放性。由于价值取向不同,所以两法在一些规定上存在差别。
两部法律并存、共同规范公共采购,有一定的优势,也带来了困惑,但只要处理好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二者之间的差异,可以相信,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很好的理顺。
可以设想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设想是遵守《政府采购法》,但遵守《政府采购法》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同一个工程会出现两个以上的监管体系,这样会影响工程建设的效果;另一种设想是,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更为合理,这样可以避免把一个工程拆分开来,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一般而言,监督部门不同的协调成本是比较高的。
目前,财政部在制订《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发改委也在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如果两个条例能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调起来,相信这两部法律的界定会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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