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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佐:不合理的规定应予以修正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9-03-09 09: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兴管理学院财税法律系主任 李宪佐

  台湾地区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六个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禁止歧视原则、采购效益原则、专业判断原则、适当裁量原则,以期望各级机关团体与投标厂商在投标时能遵守,达到公平、公开、公正、客观以及确保采购质量与效率的精神。《公平交易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安定与繁荣,特制定本法”。二者的立法精神有相通之处。
  
  “采购法”施行后,有关涉及违反竞争法规的政府采购事件,应依照《公平交易法》或是“采购法”处理?有关部门协商后的结论是,“采购法”施行后,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行为涉及竞争秩序,“采购法”已有规范者,由政府采购法主管机关或相关权责机关依政府采购法处理;“采购法”施行后,机关办理政府规划或核准的交通、能源、环保、旅游等建设,经主管机关核准开放厂商投资兴建、运营者,其甄选投资厂商的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依照“采购法”处理;至于中标厂商与其分包厂商间所发生违反竞争事件,“采购法”虽未规范,但涉及《公平交易法》规范者,由公平交易委员会依《公平交易法》处理。全盘检讨现行相关法令规定,对不合理及不合时宜的规定,应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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