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政厅魏承玉:发挥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本质要求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9-05-09 09: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挥政策功能,要求在制度设计、操作方法、管理措施等方面重点支持本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倡导绿色采购。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认为发挥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本质要求。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魏承玉
魏承玉:一、发挥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的本质要求。政府采购的本质是支持本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许多国家还在采购中使用首购和定购方法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和产品。这些都证明了政府采购决不是一种简单的变换采购方法的制度,它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调控国民经济,实现支持本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从政府采购本质出发,调控国民经济,支持本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品的结果必然会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发挥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目标主要有三个,即源头治腐、公共管理和政策功能。从政府采购3个目标比较分析,源头治腐和公共管理的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尚未完全发挥,特别是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发展自主品牌促进自主创新方面还有较大的空间。因此,新时期的政府采购具体目标应调整为以发挥政策功能为首要目标。政府采购的政府主体性和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完成公共物品的采购任务,也不仅仅是节约政府财政资金的问题,而是必须从社会公共大局出发,围绕国家要实现的总体社会经济目标,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性手段,实现一种全方位、系统的公共服务目标。新时期的政府采购目标应调整为以促进发展为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发挥源头治腐、公共管理的作用。
政府采购信息报:发挥政策功能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魏承玉:一是支持本国产品。鼓励购买国货,加强进口产品的审批,限制购买进口产品。
二是支持自主创新。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模式,有责任从公共利益出发,激励自主创新事业的发展。
三是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
政府采购信息报:湖北省政府采购在发挥政策功能方面有哪些主要实践探索?
魏承玉: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指导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标书制作、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操作执行。2008年,我省采购节能产品3亿元,占同类产品的81%;采购环保产品5亿元,占同类产品的93%。
二,严格审批购买进口产品。从2006年起,我省就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现严格审批,采用单位申请、专家论证、财政审批的程序,主要审批需要采购的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优先采购自主品牌。2008年12月10日,湖北省政府采购2009年省级协议供应商招标工作顺利开标。这次协议供应商招标的最大特点是:计算机协议供应商只招国内品牌,汽车、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摄影摄像机、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中,凡属我国自主品牌的产品,在评分标准中赋权值5%。
政府采购信息报:今后湖北省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有哪些基本方略?
魏承玉:一、建立购买本国产品的保障体系,明确购买本国产品的可操作性规程。要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的政策,当前紧迫的任务是明确本国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判断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判定本国产品都是以原产地作为标准。本国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确认:首先是自主品牌。自主品牌是指由企业自主开发,同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是中资控股企业注册为中国产品的品牌。其次在中国生产。最终产品必须是在中国生产和制造。第三最终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限制。
参考美国对零部件的规定,我国对零部件的限制,可表述为在中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必须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零部件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
二、建立对自主创新的有效激励制,落实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对于首创和自主研发的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且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我们认为首购和订购产品应具备:(1)科技创新在世界前列;(2)对增强中国未来竞争力有核心价值;(3)属外国对我国封锁和限制技术的产品等条件。
三、建立强制购买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绿色采购制度。推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将其整合为“绿色产品"清单,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绿色采购的权利和义务。
四、理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要发挥政策功能,支持本国产品,激励自主创新。而《招标投标法》则对此没有规定。
由于法律的合并有一个过程,作为过渡措施,我们建议在法律上,将《政府采购法》定位为全方位、全过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同时将《招标投标法》定位为规范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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