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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招标总经理金翔:答复质疑处理投诉对外只发一种声音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1-08-31 09: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金翔:规范组织开标评标 正确应对质疑投诉

  授课人简介
  
  金翔: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商务部国家级评标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特聘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998年8月至今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总经理。曾六次获得军队和国家部级科技进步奖励,在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和刊物上发表过20多篇学术论文,并有多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
  
  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曾应国家商务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和单位邀请,进行过数十场招投标专题知识讲座。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翔 摄影/黎娴

  组织开标评标与正确答复质疑处理投诉有无直接关联呢?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三期)期间,金翔围绕“如何做好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及正确答复质疑与处理投诉”这一主题展开了论述。
  
  金翔具有多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践经验。在授课的过程中,他为了使专业知识讲解更形象、具体,为学员们举了许多鲜活的例子。其思路清晰、内容丰富的授课风格,受到了学员们的一致好评。
  
  解读质疑事项是第一步
  
  接到供应商的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应对呢?金翔认为,首先应针对质疑事项与招标投标事实进行对比,分辨质疑事项的可信度,判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目的和态度。
  
  他给与会学员举了一个例子:某供应商对参与的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之一是该项目本为邀请招标,作为被邀请对象的供应商在资质审查环节的必考察项目中,财务状况理应得到高分,可该项目评标时却给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打出了较低的分数;质疑事项之二是供应商的经办人员曾打电话询问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作为自身的财务报表参与投标,经办人员得到了采购代理机构肯定的答复。质疑供应商认为,该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母公司、子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财务报表不可以共享。
  
  金翔认为,案例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存在矛盾之处,供应商显然是想“找出事来”,以便让质疑成立,从而使该项目能够重新招标。可以设想,如果供应商认为其财务状况理应得到高分,就不该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是否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投标。也就是说,质疑的事项本身是存在矛盾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善于发现这种矛盾或缺陷,质疑答复时才更容易让供应商心服口服。
  
  “不足三家”须认真对待
  
  金翔在“开标组织应重点把握环节”的讲解过程中,详细说明了投标文件接收、开标现场准备、开标资料准备、投标文件密封等细节的注意事项及处理技巧。
  
  关于部分学员提出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金翔表示,一般情况下应停止开标,将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部门规章已经对此予以明确。
  
  但他同时指出,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比如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一家供应商计算。”商务部13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上述规定的本意显然是为了保证竞争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开标之前无法知道具体的投标产品情况,因而只有在开标之后的评标阶段适用上述规定。此时既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也可以参照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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