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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富国:《政府采购法》配套措施缺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17 15: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2012年既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第十年,也是小平南巡讲话发表20周年,也是《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第十年。在这样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意义的年份,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于阳春三月、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在京举办了政府采购春季沙龙,邀请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齐聚一堂,共同研讨过去十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并为今后十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曹富国

  十年来,政府采购工作的确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我觉得我们在思考中还是应该关注制度本身的问题,一定不要拘泥到一些细节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另一方面,我认为缺少一个法律体系支撑或是缺少配套措施。一个法律,仅仅是通过发个文件来解决问题,这在政府采购领域太多了。比如采购中产品目录的分类,这么多年没有具体分类的要求,那么这个市场就没有公平竞争可言。尤其谈到服务采购的时候,没有一个体系去支撑;如进口产品的管理办法,这种认定是需要中央来提供标准的,这样才更有指导意义。这个政策在实践中一定会出问题,一定会千差万别的。唯一可能指望能够救急的是通过供应商投诉机制来解决,但由此造成了很多浪费。
  
  最近刚出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很关键的一点是怎么去认定中小企业。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两部门的答记者问中,我看到一点: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它有一个标准,但谁来认定?所以政策仍然缺乏核心的支撑。看过去的十年,在很多情况下不是政策、法律框架不好,而是没有配套的措施来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是需要很多具体的措施扎扎实实去做的,而问题可能恰恰是这些工作没做好。
  
  回顾十年,我觉得《政府采购法》在规制重点上存在错位现象。从法律的设计上来讲,《政府采购法》的规制重点应该放到采购人上,《政府采购法》在采购职能配置上是以采购人为本人、以采购中心为代理人的。采购中心存在的正当性是它可以实现通用性产品的批量采购来获得规模经济。如果采购人是理性的,它可以很好地通过委托代理关系约束采购代理。但是现在大多数情况是,规制重点在采购中心,所有的监管手段都是针对采购中心而不是采购人。目前采购人不是规制的重点,不是立法的关注点,这就导致采购人的职能、专长都没有,或者很弱,没有像集中采购机构那样有专人去做政府采购工作,而且与其他配套的工作,如预算、资产管理等都脱节了。实践中的“天价”采购等许多采购问题都跟这种规制错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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