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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川:政府采购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晰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17 15: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2012年既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第十年,也是小平南巡讲话发表20周年,也是《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第十年。在这样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意义的年份,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于阳春三月、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在京举办了政府采购春季沙龙,邀请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齐聚一堂,共同研讨过去十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并为今后十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刘小川  

  展望今后10年,政府采购事业该如何持续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创新。当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很正常的。因为把政府的采购行为放到市场当中去运行,一定会存在矛盾冲突,必然带来一些问题。政府采购是介于政府与市场的行为,它不像完全的市场行为,政府可以不干预,也不是完全由政府主管的事,跟市场没关系。由于政府采购涉及政府也涉及市场,所以出现种种问题,都是可以理解的,也属于正常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所存在的问题,大体上可以归为三个方面:(1)由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晰所产生的问题;(2)由于政府采购管理上的疏忽与制度漏洞所产生的问题;(3)由于政府采购政策不明确、不规范、不清晰、不科学所导致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很多采购项目,看起来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却没有纳入,其主要原因是我们对政府采购主体的界定不清晰。由于《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定很笼统,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很难界定。比如说,政府机构算不算政府采购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算是政府采购主体,如果该主体得到的采购资金不是政府的钱,按照法律规定又不纳入政府采购,那么该主体是否要纳入政府采购,就存在矛盾。还有一种情况,有家私人企业得到一笔财政补贴。那么该企业是不是采购主体?显然在现行法规中也找不到依据。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清晰的界定,执行的时候必然会存在自由裁量的寻租空间与机会。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是管理组织机构的分工问题。有关工程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还是发改委?由于存在部门利益博弈,仅仅为了部门利益而不是从全局角度来做这件事,所以迄今都没有厘清管理分工的界限。其次是管理的协调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一个政府采购的协调组织,即一个跨部门的协调组织。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这种专门的机构。政府采购这件事情,从理论而言是跨学科的,从实践而言是跨部门的,从法律而言涉及多种类型的法规。因此政府采购是一项需要经常协调的工作。按照目前的政府采购管理框架、管理组织结构的设计,显然是不适应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问题我们也谈了很多年了,但是无论在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层面上都存在一些混乱现象。我们经常会看到中央出台了很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文件,这些政策的执行效果如何?很难说清楚,因为很少听到或者看到有关政策实施的评估资料。当然,政策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国家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国际等其他因素,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不断推进,政策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且要在某些领域里看到切实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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