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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政府采购法律滞后 委托制难抑高需求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17 15: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2012年既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第十年,也是小平南巡讲话发表20周年,也是《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第十年。在这样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意义的年份,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于阳春三月、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在京举办了政府采购春季沙龙,邀请国内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齐聚一堂,共同研讨过去十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并为今后十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军

  从法律框架的角度看,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效率低、质量差等现象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属于经验类的因素。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特点就是总是滞后于现实,在改革转型的历史时期更是如此,《政府采购法》无法做到前瞻性的预测。因此需要先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立法解决问题。《政府采购法》的很多条款都很原则、很笼统,这也是将“天价采购”频现归属于经验问题的原因。二是权力因素,即权力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的作用。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有权力因素的介入,例如“天价动车”的问题,显然也有权力因素的介入。
  
  导致“天价采购”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采购需求由谁定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很少提及采购需求,在采购运行机制上规定了委托制度,这就形成了以采购人为主导的局面。如此一来,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介入政府采购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人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客户,“客户是上帝”,因此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占据很大的主导作用。
  
  关于政府采购的委托制度,既然确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法定的事业单位的性质,这种委托就是一种法定的委托,但实际没有做到。从预算编制方面看,委托人的需求是否合理,背后就是一个更深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实现对采购预算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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