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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有效监管应建长效约束机制

作者:鲁 欣 发布于:2012-06-08 09: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静

  洛阳全市的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5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54.96亿元,得益于财政部门的规范运作和监管、评审专家的认真负责、采购单位严格执行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项目多、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实行政府采购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因此,今后我们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廉政效益的最大化。

  近日,洛阳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据悉,今年七月,该市还将对评审专家进行集中培训。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充实专家队伍,只是今年洛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此之前,洛阳市财政局被河南省财政厅评为"2011年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那么,该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哪些亮点?今后又会着重在哪些方面发力?洛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李静日前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了该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

  坚持集中采购 监管效果显着

  《政府采购信息报》:6月29日,政府采购领域将迎来《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请问10年来洛阳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李静:首先,洛阳全市的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从2002年的1.5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54.96亿元,2011年的政府采购资金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8.51%。

  其次,政府采购节约了大量资金,如2011年节约资金7.59亿元,节支率达到12.14%。另外,相关各方参与政府采购的意识越来越强,采购行为日趋规范,透明度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财政部门的规范运作和监管,得益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认真负责的评审,得益于供应商的积极参与投标,得益于采购单位严格执行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计划,得益于监督员的严格监管。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坚持以集中采购为主,凡是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求采购单位都要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该规定保证了采购活动的相对集中,有利于监管并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同时,加强评标现场秩序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评标现场秩序和纪律管理,我们要求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开标前必须填写《供应商诚信自律承诺书》,评委评标前必须填写《评标专家评委承诺书》。

  此外,充实专家库队伍,严格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积极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

  明确项目范围 促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报》:发挥政策功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职责所在,请问洛阳市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李静:近年来,我们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机会,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11年,我局与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印发了《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该市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信和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歧视中小企业或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该办法同时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及其他属地性强的采购项目;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及其他适合外包的服务项目等,可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完善约束机制 规范各方行为

  《政府采购信息报》:您觉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洛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李静:我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多、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实行政府采购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因此,今后我们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廉政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针对重要方面、薄弱环节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完善约束制衡机制,抓好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建立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完成政府采购目标任务。

  其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采取措施加快并均衡实施采购预算;二是提高标书编制水平,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标书,避免因标书编制不科学或设置不合理门槛而导致废标、质疑或投诉;三是加强评审现场秩序和纪律方面的管理,严格规范评审现场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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