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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招标公司总经理金翔:终止招标有条件 投机行为须提防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2-06-29 11: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金翔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翔

  围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规定,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通过详解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或容易遇到的35大方面问题,如:怎样判定"化整为零"?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内容有何区别?什么情况下可终止招标?如何正确补遗或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程序是什么?当投标人数量不足时,代理机构应如何应对?评标委员会组成需注意哪些问题?等等,加深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学员对18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理解,以便其在实际代理业务工作中更好地运用。

  3个半小时的课程,金翔全程站立,连水都很少喝,用专业的知识,高涨的热情,解答着每一个问题,更感染着在座的每一位学员。

  三类情况可终止招标

  关于什么情况下采购单位可终止招标的问题,金翔表示,虽然1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但没有具体说明在什么条件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终止招标,也没有规定通过哪一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终止招标。

  "在采购实践中,如遇到项目撤项、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调整,或是获得所有投标人的同意,采购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在这3类情况下,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招标采购单位即可终止招标。"金翔还举例说,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遇到某些功能变更或调整,对应功能的相关设备采购可能就不再需要,此时可能就需要终止该设备的采购。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不能混用

  一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在投标文件撤回声明中,常会出现投标人时而用撤回、时而用撤销的情况,对于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能否、两者又有何不同,金翔讲到,撤回和撤销完全是两个概念,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用撤回,在投标截止期之后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用撤销。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通知要提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不可撤销。金翔进一步分析说,按一般的理解,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但要注意《招标投标法》不同于《合同法》的特殊之处在于,投标文件的撤回通知只要在投标截止期前到达即可,且应注意判定其真实性;中标通知是承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是发出生效的,而按《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在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的。因此,无论是投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都要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

  唱标须谨防五种投机行为

  "在唱标环节中,如何有效防止和避免投标人的投机行为"是金翔此次讲课的又一亮点内容。他说,根据18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该规定比其他规章的规定更为合理,也与国际惯例更接近,原因在于它能有效避免投标人的投机行为。

  他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招标工作人员在唱标时应注意以下五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投机取巧行为,即投标人将折扣声明另填或隐藏、折扣方式和环节不具体(对此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一律视为同比例降价)、采用不规范的报价术语或超出供货范围报价。

  提出与处理质疑投诉应守四时限

  质疑投诉是法律、法规赋予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当供应商提起质疑或投诉时,相关部门在处理时,不同阶段应遵循什么样的时限规定,金翔在讲课中也有涉及。

  他说,关于质疑投诉的处理,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规范,在此我只提醒四个时限。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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