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财政委员会副主任王虎善:借特区立法优势 强化细节监管

作者:王少玲 文/摄 发布于:2013-06-07 09: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虎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副主任 王虎善

  5月3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和过程,以及内容上的亮点。

  会上,围绕《实施细则》将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哪些困惑等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副主任王虎善。

  着眼规范透明

  政府采购信息报》:据了解,去年《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修订出台并施行后,深圳市有关方面便着手起草和拟定《实施细则》。在《采购条例》施行不到一年半后,《实施细则》就与大家见面了,这足以证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您看来,制度建设在政府采购改革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王虎善: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规范的前提,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制度建设是深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特区立法的优势,我们很早便在政府采购立法方面进行探索。修订后的《采购条例》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于2013年6月1日开始执行。《实施细则》的出台使得深圳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成果更为丰硕,并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以《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我市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计划编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评审过程、结果公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规范性不断增强,透明度不断提高。

  二是有利于加强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不仅监督检查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考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而且已着手制定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对重大采购项目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检查。

  三是有利于采购程序的公开透明,实现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规定,今后采购项目要公开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实行审批前公示,对采购结果不仅要公示中标供应商名单和报价,还要公示投标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和报价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目的是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有利于改革创新。《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将深圳改革创新的亮点,例如评定分离、预选采购等予以法律化,有利于今后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

  五是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操作行为日益规范,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不断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现象的发生。

  力争为全国提供有益借鉴

  《政府采购信息报》:请问出台《实施细则》的预期目标是什么?将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虎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深化改革、拓展功能、形成合力,这20个字是出台《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要达到的目标。

  简单地说,通过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现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电子化操作,并且统一操作规程和格式文本,规范采购项目的申报程序和内容,便于加强监管;通过明确采购时限节点、规定审批环节工作时限、规范采购程序时间要求、取消采购项目预公告流程、对高等院校科研设备开辟绿色通道等,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将深圳政府采购改革的成功实践,包括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以及批量集中采购等写入《实施细则》,为下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奠定法律基础;拓展政府采购多方位功能,包括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转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通过完善监督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公示制度、重点检查机制等,建立全过程、多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我们预期,《实施细则》执行后,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将更加高效,采购人满意度将进一步提高,供应商管理将明显加强,围标串标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我们会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创新,力争为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明确代理机构标书审核权责

  《政府采购信息报》:《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后,应该能解决很多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请您举例加以说明。

  王虎善:《实施细则》可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有很多,比如在项目评审中,目前是由评审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进行价格和商务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往往资格审查就占用了较多时间。对此,《实施细则》规定,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实施细则》还要求公示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响应文件,评审专家只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这样分工不仅能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专长,使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各负其责,提高评审质量,而且对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也能通过公示得到曝光。

  又如,采购活动中不时会出现供应商围标串标现象,《实施细则》对这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并规定按照《采购条例》进行处罚:即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在以前的采购活动中,当出现采购文件不合理的问题时,采购代理机构经常将责任推给采购人,称其不愿意修改采购需求。《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代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应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如果采购人拒不修改,代理机构可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处理。这样既明确了代理机构对标书的审核权责,又有利于提高标书编制的质量。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