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杰讲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原标题:全面掌握 准确适用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正确掌握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才能更好地监管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才能更有效地操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才能更规范地执行政府采购。学习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九期)上,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杰作为授课老师,给学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政府采购法规梳理和介绍。
从事招标工作二十余年的他,参与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部分配套法规和招标标准化文件的起草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他参与完成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设备招标、二期工程大坝和厂房混凝土施工方案及设备公开招标、中国国家大剧院舞台机械设备国际招标等项目。深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加上善于和学员进行互动,胡杰让一整天的政府采购法规课程变得轻松且充满乐趣。
视野不囿于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可能会有人存在这样的想法,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只需了解《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我'无关。真是这样吗?"胡杰给出了否定答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胡杰看来,在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时,如果《政府采购法》中有规定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操作;《政府采购法》中未做规定的,则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来操作。
胡杰认为,"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拓宽自己的视野,对于其他部门出台的与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也要有所了解。"因而,在本次课堂中,除了介绍和政府采购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外,还详细介绍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条文。
从确定采购实施应遵循的法规,到确定采购实施主体、采购方式和编写采购文件,再到开标、评标和定标,胡杰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来介绍相关的法规政策。其中,两大重头戏是编制采购文件和评标,"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好了,采购活动就成功了80%"。
区别对待中标公告与公示
中标公告和中标公示有什么区别?政府采购可不可以发布中标公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定标后是发布中标公告。而在《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当中,没有中标公告一说,只有中标公示。
"它们的区别在于,公告的发布意味着已经定标,一旦更改中标结果,相关方需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而公示则不然,公示期间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或者异议,如果更改中标结果,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胡杰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讲,公示环节能起到纠正错误的作用。
那政府采购是否要增加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呢?胡杰提出了反对看法。"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也有专家提出要在政府采购中增加公示环节,我认为不妥。因为每增加一个环节,就会拉长政府采购周期。况且很多时候,由于供应商知道公示期间尚未定标,所以他们可能倾向于选择等到公告期间再提出质疑投诉,如此,就起不到将质疑前移至公示阶段的效果。"
质疑投诉应严格把握时限
为确保供应商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赋予它们询问、质疑和投诉三个诉求渠道,《招标投标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即提出异议和投诉。胡杰提醒供应商要严格把握每种渠道的时间,以免错过最好的诉求时间。
以质疑为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要在开标之前提出,开标之后将不予答复。"胡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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