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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

“专家不专”该咋办?山东财政有“高招”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6-03-12 18:35: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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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素质参差不齐,涉及专家评审方面的质疑投诉案例并不少见,如何科学监管评审专家队伍,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这是财政部门亟待破解的课题。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时提出,山东省将通过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7+1”制度体系,根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的多方评价,实行专家等级制,利用网络、手机等便捷媒体开展政策培训,全面提升评审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构建“7+1”专家管理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据悉,2015年山东省加大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监管力度,请您介绍下该项工作的具体情况。
 
    于国安:在2015年召开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有一套严密的制度、规则设计,在制度上阻塞寻租空间,推进政府采购的市场化改革,为更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开一扇更大、更公平的门。因而,要通过制度设计,约束评审专家的裁量权力。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被诟病为“专家采购”,专家决策往往代替采购人决策,将专业技术打分片面等同于实现“物有所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如何定位评审专家的角色,实现专家身份从评判者向咨询者的转变,这是需要我们探索研究的重大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专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让《政府采购法》真正成为“带牙的老虎”,让评审专家真正在法律约束下“守法、守规、守德”。
 
    2015年,山东省本着“品德为先、技能为本、宁缺勿滥”的原则,重新梳理了全省18100多名入库专家资格,严格对照专家申报条件,逐一审核入库专家资质,将一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清理出库。
 
    今年,山东省还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聘任制、承诺制、评价制、等级制、培训制、淘汰制和惩戒制,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7+1”制度体系,要求每名聘任专家签署自觉遵守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并自愿接受违规处罚的承诺书。同时,根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的多方评价,实行专家等级制,利用网络、手机等便捷媒体开展政策培训,全面提升评审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探索政采专管员制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除了在评审专家管理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外,山东省在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率上,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在此过程中,山东省财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于国安:西方有一句话叫“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我认为,这句话说得非常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职责定位进一步清晰,尤其是对采购人,首次明确了采购人在需求设定和合同履约这“一头一尾”、直接影响采购结果是否“物有所值”的重要环节中的责任。
 
    过去在制度设计上,将原本属于采购人的责任层层委托出去,导致责任消弥在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中,无从问责。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人的责任认定清晰,创造条件和压力让采购人有权、有责、有能力。尤其是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进一步推广,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
 
    为最大限度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近三年来,山东省始终坚持抓大放小、放管结合,通过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高限额标准、精简品目、压缩流程,以及优化审核等举措,使得政府采购绩效明显提升。2015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达95.9%,既满足了采购人对效率的诉求,又极大方便了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当然,采购人主导采购活动,并不是财政部门就不用监管了,而是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逐步从注重程序性监管向结果导向性监管转变,以问题为导向,追根溯源,完善制度,实施问责。
 
    下一步,山东省还将按照“放权于市场、还权于采购人”的原则,积极探索研究“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还权于市场,即梳理监管部门的法定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除法定审批以外的核准事项,全部改为备案制;还权于采购人,即探索研究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建立主体明确、法责清晰、权责统一的政府采购执行体系,引导采购人落实好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科学采购、廉洁采购、透明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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