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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出十条政策扶持办好养老院 最高奖30万

作者: 发布于:2017-07-14 09:45:55 来源:网络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政府出十条政策扶持办好养老院  
 
  一、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
 
  (一)全面排查、分类处置。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民政、住建、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排查鉴定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
 
  许可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养老机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设立许可。
 
  整改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整改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办理设立许可。整改期间,要妥善安置已入住老年人。
 
  搬迁一批。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养老机构,要尽快寻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鉴定后9个月内完成搬迁并办理设立许可。搬迁期间,要确保已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公安厅、国土厅
 
  (二)优化简化设立许可手续。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两优化、一简化、一提速”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已建养老机构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
 
  “两优化”。一是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可靠性出具鉴定报告,并由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二是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确认。评估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一简化”。取消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三类审批手续。
 
  “一提速”。收到养老机构申请后,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许可。
 
  对利用闲置资源改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已建养老机构办理设立许可。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等
 
  二、促进新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三)强化规划设计。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的摸底调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新建养老机构原则上要选址在交通便利、临近医疗机构、处于或靠近居住区的区域。
 
  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国土厅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经济型养老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地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杜绝养老机构变相开发房地产等。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
 
  (四)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民政厅
 
  (五)规范审批手续。对新建养老机构,要整合审批流程,明确牵头部门,进一步规范审批报建手续。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备案抽查)。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养老机构的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必须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工商局、物价局等
 
  三、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
 
  (六)推动运营主体多元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敬老院,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可以跨区域捆绑打包,并且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国资委
 
  (七)完善奖补激励机制。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2017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达到一定规模且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每所30万元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对2018年底前达到50%以上的,按每所20万元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经第三方评估达标后,奖补资金次年起分两年拨付。奖补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改造和运营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完善扶持政策
 
  (八)加大资金投入。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
 
  从2017年起,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
 
  (九)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可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
 
  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同档次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医保部门负责确定。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这项工作当地政府要作出安排,并督促限期尽快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医保办、卫计委、民政厅
 
  (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的学位授权点及本科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本科高校办学目标考核评价中给予绩效经费奖补,建设一批省级应用型学科。加强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将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普通高考高职院校降分录取专业范围。支持医药卫生类职业院校以健康管理、社区康复等特色优势专业为核心,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特色专业。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机构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养老从业人员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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