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法人地位岂能变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6-01-15 11:07: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
关于法人地位,实际上我们应该保留法人地位,履行法人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取消独立法人地位也是有悖法律精神的。回过头去看,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之初,政府采购其实是没有一个完整的机构能够具体承担和组织政府采购的,是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去行使这样一项职能。时至今日,我们在讨论为什么要强调法人地位的时候,我们应该反思,13年前的法,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地位的时候是对的,那么改到现在,我们尽管一直强调只要违法了就做得不对。若干年以前,这个法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只要法不改,法人地位就一刻也不能废,就必须捍卫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论改到什么时候,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再去纠结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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