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政府采购分包,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招标(采购)文件的约定,或经采购人的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非主体部分或非关键的某几个部分,再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分包的前提
一个招标项目可以整体作为一个包(一个标即整体项目),也可把一个整体招标项目,分拆多个包(或称多个标),既可单个招标,也可同时招标。投标人只允许投一个包(即一个标),或者可同时投多个包(即多个标)。上述如何分包(或称分标)和如何招标,以及如何授予合同,均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合同是有前提条件的。要依据招标项目特性、实施队伍能力和状况,以及招标人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分标)方案,进行比较,再最后确定分包方案。
首先,依法分包履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应该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都对分包履行进行了规定,所以,政府采购中分包履行合同的,应按政府采购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了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分包给中小企业履行合同是较佳的选择。
其次,按约分包履行。是否必须分包履行或怎么分、分多少,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没有明确的反对或禁止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则可以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出分包履行的方案。所以,采购人同意分包履行是必要条件,中标、成交供应商则不可擅自分包履行。
其三,是否分包履行权力是平等的。在是否分包履行合同的问题上,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平等的。采购人可禁止中标、成交分包履行合同,同时,也不允许采购人强迫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或者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指定的分包履行承担主体。
其四,分包履行的只能是非主要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法规中,并没有具体地规定,哪些项目可以分包、分包的份额占多大的比例,但却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只能将采购人允许的中标项目中非主体或非关键的项目再分给其他供应商,但不可将主体项目或关键项目分包,更不可都分包出去,自己只是一个“组装者”。
其五,分包层次只能为一级。所谓分包层次只能为一级,也就是只能是一次性分包,即承担分包工作的主体不得再将其承包的项目分包给下一级的承担主体。
其六,对分包承担主体也有资质要求。对于分包的承担主体的资质要求,《招标投标法》和87号令都有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这个“相应资质条件”是一个模糊概念,一般理解为:一是分包承担主体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的基本条件;二是分包承担主体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行合同的基本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其七,分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分包承担主体的责任。即: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非法分包
允许依法分包,那一定有非法分包之行为。那么,哪些情况下属于非法分包呢?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归纳法的形式,下列行为为非法分包。一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是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采购人)认可,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其承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是中标、成交将供应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是分包承担主体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分包与违法转包
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虽然都是政府采购法规所不允许的,但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它们的违法程度、对社会的危害还是不一样的,也应区别对待。因此,有必须进行甄别。
一是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和转包承担主体之间,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质上退出;分包则发生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分包承担主体之间,原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退出;二是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分包仅指合同中的部分项内容,只占总合同中一小部分;三是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四是对应的义务不同。非法转包者完全退出了整个采购活动的后期履行职责,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违法分包,只是个别行为违法,但履行总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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