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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

作者: 发布于:2018-08-31 16:09:27 来源: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所谓政府采购转包,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其项目的合同履行权转让给第三人,自己却退出履行合同义务,受让人成为项目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只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转包也是明令禁止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那么,怎么认定转包(转让)行为呢?


  就工程建设项目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认定为转包。一是承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的主体是否实质上已变更;二是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其主要施工队伍和技术人员是否为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人员;三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四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五是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材料时,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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