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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8-08-31 16:06: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联合惩戒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一般特指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制度等。


  先行实例


  2015年7月3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立足“一个部门管市场”“一个平台管信用”,由天津市场监管委牵头建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以“信息公示”为基础,陆续实施“风险分类”“随机联查”“结果告知”“联合惩戒”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形成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完整闭环。其中,“联合惩戒”是最后的一环,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重要手段。


  为保障其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天津市先期集合市场监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交通运输委等九个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九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程序,并梳理《惩戒措施目录》70条,涉及经营异常名录和限制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等内容。


  在吸取九部门机制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办法》顺利出台,凸显四个特点。一是建立联合惩戒措施的目录管理机制。《目录》由各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梳理汇集,内容包括处理机关、实施措施事由、实施机关、措施内容、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等。目前,正在开展全市各行政机关的联合惩戒措施梳理工作。


  二是建立以信用记录为核心的联合惩戒数据库。各行政机关将符合《目录》规定的违法违规信息标记到市场主体名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数据库。数据库还涵盖了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是以强制查询的方式,实施限制或禁止。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荣誉授予时,要强制查询企业的联合惩戒信息,对失信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限制或禁止。如某企业被市国税局认定为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国税局将违法信息记入该企业名下,如果该企业去参加政府采购招标,市财政局查询该企业信息,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的记录,就会禁止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活动。又例如某企业被某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处罚信息被记录在企业名下,市场监管委经过查询,就会在“守重”企业、天津市名牌产品等评定中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是通过信息传递,实现即时联合惩戒。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先记入其信用记录,再将信息递送其他行政机关,由其他行政机关即时配合实施联合惩戒。如某职业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中介活动,被人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人社部门认为该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将该信息递送至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又例如市场监管委核准注销了某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将该信息递送至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加强对该企业的后续监管。


  医药采购领域联合惩戒机制


  长生疫苗事件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关呼国计民生的行业,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采购、使用,每一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除了各自严格监管外,还应有联合惩戒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事违规,处处受限的目的,才能治疗不法商人无视法律尊严的痼疾,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相关资料,一个生产药品的企业,直接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改委、卫健委、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察委、审计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间接的监管部门以及涉及其相关人员联合惩戒的部门主要有: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技术部、公安部、交通部(铁路总公司、民航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


  在这些对药企的直接的监管部门中,都可依法对药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没有采取联合惩戒的机制,使有些人为了高额利润,敢去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


  如何实施联合惩戒


  那么,如何采取联合惩戒的方式进行防与治呢?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一个由国务院牵头的涉及药品(包括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的联合小组,成员有涉及药企的直接监管部门和间接的监管部门以及涉及对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联合小组制定和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对违法违规药企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定性等。


  2、信息互通、共享。凡是涉及药企的各监管部门,对药企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罚,都将在同一平台上发布信息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哪些是应该互通、共享的信息呢?


  一是凡是有严重违法行为行为记录的人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的人,在市场主体登记时,不允许从事原被处罚相关的行业的生产与经营。二是凡是上了信用中国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允许从事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行业的生产与经营。三是凡是有违法生产和销售假药行为的人及企业,永远不得再从事与药品有关的生产与销售。四是凡是有违法生产和销售假药者不能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投标活动。五是凡是有违法生产和销售假药行为的人及企业,永远得不到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和扶持,在一定期限内也不允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是凡是有违法生产和销售假药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六是凡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药企,降低其信用额度和限制贷款额度。同时严控有严重违法行为药企的相关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直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大额资金的异动和出境。七是凡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药企及有严重失信的法人其企业不得上市或上市后实行停牌、退市处罚。八是对有违法行为的药企的广告或宣传应全面进行严管或禁播。九是严禁购买有违法行为的药企的产品作为国家的储备物质。十是对有违法行为的药企不得给予科技开发资金。十一是严格把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药企的相关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直系血亲和近姻亲人员的出境。十二是对违法被处以罚款的药企的相关人员以及在处于民事诉讼期间,按对待失信人员的处理模式,限制禁乘范围。严禁被处罚药企的相关人员进入三星级以上景区旅游。


  3、实行预警制度。对于被处罚的药企及相关人员,在联合惩戒平台上,分别采取提醒、警示、限制和禁止预警制度。由联席会议决定对违反各类法规的药企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的严重性、造成的危害性、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和违反法规的次数,给予定性。所谓提醒,是指被处罚的药企及相关人员,在办理相关事务时,提示其他监管部门,它们有“前科”要加强提防,实施重点监管。所谓警示,是指被处罚的药企及相关人员有多次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其重点监督检查并警告其当事人。所谓限制,是指限制其被处罚的药企及相关人员从事某种职业或者限制一定的消费性行为。所谓禁止,是指禁止被处罚的药企及相关人员有关行为,如禁止高消费、禁止出境、禁止购买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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