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出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作出部署。文件要求提高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相关经济指标,强化政府支出责任,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意见》要求强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城市政府应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支持各地区依法依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大站场综合开发力度。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研究利用可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形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融资,开展符合条件的运营期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强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保障,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到底是什么?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中规定的非常明确:“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从PPP财政支出责任的构成来看,有直接支出责任,也有或有支出责任,如股权投资、配套投入等需要在前期投资建设阶段支出,属于政府的直接支出责任。而风险承担责任支出则取决于风险事项的发生与否,当约定的未来风险事项发生时,则政府方需要按照风险分配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若风险事项不发生,则不承担该项风险支出责任,如约定征拆风险由政府承担,则当征拆费用超过预定费用时,该费用超支应由政府方承担,若约定征拆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超过预定征拆费用5%以内的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超过5%的费用部分由政府方承担,当征拆费用超过预定征拆费用3%时,并未发生政府方应承担的征拆风险事项,则政府方不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章的政策口径、PPP项目中政府按绩效付费的硬性约束、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界定来看,我国PPP项目政府支付责任并不等同于政府债务。
第一,我国《预算法》及相关规章对于政府债务及举债程序等均有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外的相关政府举债或担保等,都不应视为政府债务。
第二,规范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或政府付费PPP项目中,政府基于公共服务的绩效向项目公司按期支付相应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支出预算。这也是PPP项目与BT、固定回报等变相融资项目的主要区别,以防借PPP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第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政府资产,也限于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所形成部分;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也不得移交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