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热词: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8-02-28 11:37: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近日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据悉,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并印发实施的。该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


  成立集中采购管委会


  《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决策管理方面,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此外,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财政部解读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规定修订完善,是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充分征求国有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强调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管控。


  此外,规定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认真执行,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将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国有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