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合同融资
作者:董莹 通讯员 余泊 发布于:2018-01-31 10:23: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予以印发,旨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
《方案》还明确了融资的基本程序,分为以下四步:
一是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有意向按照本方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融资服务机构,须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备案,并提供融资服务机构基本情况、遵循本方案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针对本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其他成功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案例及产品、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有关资料。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根据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信息化系统的对接。
二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根据融资服务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服务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向融资服务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融资服务机构的要求开设收款账户。融资服务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在该银行开设收款账户。融资服务机构为非银行业机构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账号。若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需要变更合同约定账户的,中小微企业需向采购人申请变更融资服务机构要求的收款账户。中小微企业应按融资服务机构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服务机构指定的回款开户行和账户。
三是融资服务机构放贷。融资服务机构通过对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本机构规定的相应融资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融资服务机构向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在合同上注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标识,避免多家融资服务机构对单笔政府采购合同重复融资现象发生。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合同账号。如确需变更的,应由采购人和融资中小微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融资服务机构确认后方可变更。贷款结清后,合同账号变更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是合同资金支付及还贷。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及时开展履约验收,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手续,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融资服务机构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及时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资金,优先将回款资金用于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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