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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7-07-28 14:36: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7年7月11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2004年8月11日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财政部令第87号颁布(以下简称“87号令”),新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所谓背书,又称品牌背书,是指某一品牌要素以某种方式出现在包装、标号或者产品外观上,但不直接作为品牌名称的一部分。通常,这一特殊的品牌要素是公司的品牌或标识。其特点是可以形成品牌优势,但不得直接作为品牌名称的一部分。
  硬背书品牌的典型应用在于汽车行业,每个汽车厂商品牌旗下都有不同的产品线品牌。而浏阳河、京酒、金六福等产品品牌都是由五粮液品牌背书,虽然在传播时有意将这一信息传达给消费者,但产品品牌前并不直接冠以背书品牌,产品品牌依然是传播的主角。


  背书有两种形式:品牌的国家背书以及品牌的企业家背书。
  在国际市场上,当消费者提及某一个国家时,总会想起某一个大类的产品。例如瑞士钟表、法国香水、法国葡萄酒、意大利皮鞋、德国轿车、德国啤酒、日本电器和美国电脑等等。国家品牌在为本国某一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散发诱人的品牌魅力提供背书。这种“国家品牌效应”,为本国企业进入全球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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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业社会里,企业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以代表某个企业或品牌的灵魂,他们或者以商业“巨擘”的身份出现,或者以娱乐明星的面目示人,来宣扬商业理念和人生价值观念,抓住媒体和大众的眼球。鲜明的企业家品牌背后,人们想到的是值得信赖的企业品牌,企业家为品牌起到“添砖加瓦”的背书作用。


  在政府采购中,为保证实现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以及为达成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一般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特定品牌的产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否则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7号令进一步指明不得将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背书作为资格要求,是对这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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