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有效期
有效质疑必须满足主体有效、内容有效、时间有效等几个必要条件。时间有效是指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知道或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如何认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详细说明如下: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供应商通过公告获取文件,则质疑有效期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二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方式直接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获取文件,则质疑有效期从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质疑有效期从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即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如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开标结束之日就是质疑的起算日期,对谈判过程提出质疑的,谈判结束之日就是质疑的起算日期。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质疑有效期从中标、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在这里,又引出一个问题,公告期限是多长时间?2015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指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另外,对于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参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质疑的时效期间应当从起算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例如,某项目于2016年3月2日(星期三)9:00开标,当天上午开标结束,如果有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则质疑时效期间应当是3月3日(星期四)至3月11日(星期五)的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