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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作者: 发布于:2016-05-30 08:40:15 来源: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加、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招标完毕甲乙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缴纳印花税。由于印花税较为零散且不易监管,征收过程中往往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致使印花税不能足额征收。


  为保证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能够足额缴纳印花税,山东栖霞市在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政策、梳理政府采购流程的基础上,在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甲乙双方需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并交纳印花税的条款,并把中标供应商交纳印花税的税票复印件作为政府采购备案资料的一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中标供应商合同时一并收取。


  为保证中标供应商足额缴纳印花税,在项目完成退还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中标供应商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向地税部门缴纳印花税的税票复印件,对未缴纳印花税的中标企业,代理机构将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足额缴纳印花税后方予退还,从而保证了政府采购项目印花税足额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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