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留烂帐离任也究责。地方债券仅仅是地方债务中显性债的一部分。而地方债是一个包含显性负债、隐性负债和地方或有负债的概念。
地方债,即“地方政府债券”(Local Treasury Bonds)也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凡属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称为地方公债简称"地方债",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
不少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发行债券,它们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同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缘由
结构调整带来的宏观紧缩和房地产调控,给地方政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使央地关系在实际上变得很紧张。所以,如果要将中央意志不打折扣地执行下去,就必须找到办法来缓解地方政府面临的困境。从目前来看,允许地方发债是呼声最高的途径,年初以来,关于这方面的消息和传闻也是满天飞。
财政部2011年10月20日在网站上刊出《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成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通知中指出,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同时,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同时,为了避免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也要求试点省市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地方政府需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披露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虽然国务院此次批复的发债计划只是在给定规模前提下的自行发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发债,但毫无疑问是历史性的突破,其意义不容低估。事实上,鉴于历史原因,允许地方发债一直被认为是危险的举动,而迟迟得不到放行。但如今的形势却不同了,正如以上安邦所分析的,中央与地方在财权和事权上很不匹配,如果继续收紧下去,很多政策和意图,如产业结构调整、房地产调控、用地规模控制等,遇到的阻力会越来越大,也只有允许地方在发债上获得出路,才能舒缓目前的紧张关系。
况且,允许地方发债的现实环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去所遭遇的失控问题,债券市场“用脚投票”的机制,会逼迫地方政府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否则,不用中央出手,市场就会将其淘汰。从这个意义来看,允许地方发债也是综合性改革的重要一步。
中央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失衡。中国地方财政失衡问题由来已久,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和不平衡发展,地方政府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税收渠道狭窄,必然导致财政捉襟见肘。因此地方政府长期面对资金缺口是地方债务问题的根源。为了平衡支出,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另外财源以弥补收支失衡,因此土地财政和债务性融资成为地方财政的普遍模式。[3]
中国现状
中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中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 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性较高,被认为是安全性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一种债券,而且,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税,这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2011年10月20日,酝酿多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终于迈出了新步伐。当日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广东省201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69亿元,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分别为71亿元、67亿元和22亿元,四省市合计229亿元。上述额度计入2011。
与此前财政部代理发行不同的是,这四个省市将自行组建债券承销团,具体发债定价机制亦由试点省市自定,而不是由财政部面向国债承销团,采取统一代理的方式分期打包发行。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因而不会对债券市场造成供给冲击。
拐点到来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达到11.72万亿,比2011年增加1.33万亿元,增长12.8%。全年财政支出12.57万亿元,增长15.1%。收入与支出增幅相比于2011年的24.8%和21.2%,均有明显下滑[4] 。
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意味着地方债发行朝着市场化路径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给予地方政府发债的自主权,必须要在“控风险”层面建立制度约束。近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指出,“要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应该说,将地方债纳入预算管理,是这么多年以来,控制地方债风险最为关键的举措。舍此,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制度也就失去了权责对应边界。[5]
上海现状
“上海市试点发行地方债的主要细节已基本敲定,已选定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和另一家全国性银行担任主承销商,由大约20家机构构成的承销团也已组建完毕,预计上海市将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首批4个试点省市中拔得头筹。”上海某机构的债券交易员6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次上海发债的规模为71亿元,3年期与5年期各占一半,预计最快将于15日前启动发行。
该交易员透露,主承销商和利得财富已要求各承销团成员上报具体债券认购需求,发行时将采用荷兰式单一利率招标方式。就具体发行形式而言,上海债仍将由财政部代发,即由财政部代办收款和还本付息,但上海市须在付息日、还本日前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首批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财政部10月20日公布的《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指出,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上海债发行选定的3家主承销商有两家是本地商业银行,完全符合地方信托网建设及《通知》的要求。
广东省此次自行发债的规模为73亿元,期限也是3年和5年。据广东省财政厅最新的表态,广东省计划在11月底前选择有利时机完成债券发行。至于浙江省和深圳市,其发债时间表还没有更具体的消息。上述交易员表示,经多家机构确认,预计上海将拔得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头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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