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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单

作者: 发布于:2016-05-25 15:28:04 来源:
即“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即“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环保部公布《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4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内容如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附件2)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环保清单中产品的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在本期环保清单内继续有效。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四、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期环保清单发布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


  五、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网站上公告。


  六、环保清单将于2016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七、公示、调整环保清单以及暂停列入环保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文件包含两个附件:附件1——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pdf
  附件2——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pdf
  参阅文件——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xls


  (附件下载地址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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