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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清单

作者: 发布于:2016-05-25 15:16:59 来源:网络
 节能清单

  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01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3号)。内容如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附件2)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节能清单中产品的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在本期节能清单内继续有效。


  三、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四、若所需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五、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此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将于2016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通知包括一个附件: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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