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
作者: 发布于:2016-04-29 15:52:38 来源:网络综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用来规范中小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绝大多数企业为中小企业,而且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又是民营企业。但是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仍然不容乐观。
“十三五”规划将"双创"作为稳增长的重要着力点,而中小微企业则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主体。
世界各国政府采购都赋予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我国也不例外。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2月29日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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