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6-04-29 15:27:20 来源:网络综合
2015年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加大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是实现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必然要求。《条例》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预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及采购的标准、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了一系列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制定通用类产品的技术服务标准,努力提高集中采购专业化水平。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加强采购需求和验收的管理要求,通过采购管理的前延后伸,不断的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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