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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臣:公开一切可公开信息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6-10 10:54: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无论是新修订的《预算法》,还是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着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实现阳光采购。面对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是如何发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怎样加强项目履约验收监管,实现物有所值?为此,记者采访了兴安盟财政局副局长刘洪臣。
 
  逐步深度公开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报》:当前信息公开面临哪些挑战和问题? 兴安盟政府采购工作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今年,又将如何发力推动信息公开?
 
  刘洪臣:信息公开是3月1日公布实施《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条例》从操作层面明晰了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关键要求,解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权利不对等,采购信息不透明、法律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过去捂着、盖着的信息都公开了,接踵而来的是质疑声不断,这就从一个层面上告诫我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素质、修养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不过,毫无疑问,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和不解,会随着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少。这需要一个过程。
 
  2014年,为了更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工作,我们从兴安盟政府采购中心将兴安盟政府采购网管理权限收回,规定盟本级和各旗县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除了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外,盟内所有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在兴安盟政府采购网上对外发布。
 
  2015年,我们将围绕《条例》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监督,具体从以下四方面展开:一是公开采购预算。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全面公开采购预算金额。二是公开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并细化公开内容。三是公开采购合同,四是公开投诉处理结果。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深度公开,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全程跟踪项目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信息报》:在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方面,兴安盟政府采购工作有哪些突出表现?
 
  刘洪臣: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从注重节支反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是当前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监督部门工作重点就是“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
 
  为此,我们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审批。并且,抓大放小,适当提高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合理确定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同时,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2014年,针对教育部门一招标项目,我们全程监控履约验收的结果,供应商提货的产品有7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责令其更换合格产品,再次提供产品还是不合格,故作废标处理。中标供应商属典型的恶意中标。加强对采购结果的履约验收,既打击了中标供应商的恶意中标行为,又维护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有计划的将政府采购信息按《条例》的要求全部向社会公开。
 
  依法加强监督问责
 
  《政府采购信息报》:今年,政府采购工作重点将围绕哪些方面展开?
 
  刘洪臣:2015年,兴安盟政府采购工作将围绕监管操作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展开。
 
  在监管层面,增强依法监督意识,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填补制度空白。细化操作办法,做好采购监督人员、业务操作人员、评审专家培训工作,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在执行层面,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措施落实,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在监督检查方面,严格执行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监督问责。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预算单位要依法采购,明确采购需求、预算、计划编制、信息公开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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