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集采目录变化”(二)
限额标准普遍提高 采购数额更细化
限额标准普遍提高 采购数额更细化
如果说集中采购目录是框定集中采购品目的“菜单”,那么,限额标准就是实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金额“起点”。各地在确定限额标准时,会重点考虑哪些因素?近年来,各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哪些共性趋势?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普遍提高
河北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单项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新疆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从5万元、1万元提高到10万元、5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标准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天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宁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从20万元上调至30万元,工程类从30万元上调至50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吴兰香表示,采购限额标准适当提高,可避免相关单位频繁招标,浪费过多的人力、财力,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规范性。
“适当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除考虑了经济发展因素外,还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抓大放小,发挥社会代理机构的作用,分解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强度;二是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自行采购,能够更好地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调研员丁伯文表示。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相应提高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了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建立起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多年来,各地通过公开招标,不仅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而且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反腐倡廉,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普遍提高,记者发现,各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也相应提高。
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提高幅度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例如:厦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新疆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分别从80万元、6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江苏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由以前的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湖北服务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从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山东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120万元提高到160万元;天津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100万元调整为市级200万元,区县级10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也有大幅度提升。例如:新疆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江苏新目录工程类由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宁波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确定为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为何各地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非招标采购方式不断完善,实践经验越来越丰富,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我们调高了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便采购项目选择更恰当的采购方式完成。”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表示。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加大,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逐年递增,原定的6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过低,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且服务类采购项目更适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湖北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丁伯文介绍说,近年来江苏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完成的项目中,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过60%,且周边省份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也普遍提高,因此,结合江苏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采购数额”更加明确细化
除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所调整外,记者翻阅各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通知后发现,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采购、电子商城等采购组织实施方式的“采购数额”也更加明确、细化。
比如,江苏规定,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下的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空调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厦门医疗设备、文艺体育用品、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咨询服务、园林绿化管理等专业化项目的起点金额为80万元、大宗非标准化货物实施网上竞价的限额为30万元;北京新一期目录明确“展览服务”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的实行定点服务,50万元(含)-200万元的,采购人自行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服务商,200万元以上(含200)实行公开招标。
记者发现,山东新一期目录的“采购数额”更加细致,明确“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家具、印刷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120万元,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山东还专门明确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具体为,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各高等院校、医院,年度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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