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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市级协议供货实行“新办法”

作者:祁迪 发布于:2015-11-09 11:13:07 来源:德州新闻网

   日前,《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出台,自11月1日起,德州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新办法,其中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

 
  据了解,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标内的技术标准比较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产品品牌较多、采购价格变动不大、单次采购金额较小、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具体指计算机、PC服务器服务器存储器、网络设备等。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为了方便采购、鼓励竞争,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市直各部门、单位对属于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均应在中标协议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向非协议供货商采购。采购单位可以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具体供应商和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
 
  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协议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项目等相关信息和监督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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