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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集采目录出台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各地新集采目录及标准都有哪些变化(湖北)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11-06 16:09: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中适当提高了服务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汪汉阳介绍,该省在出台和调整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时,重点考虑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效率问题。

 

  适当提高审批起点 提高采购效率

 

  通过对比湖北省2015年、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湖北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将原来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要通过政府采购审核程序,调整为“非集中采购目录且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对此,汪汉阳称,此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范围虽适当缩小,但就省级政府采购来说,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的项目很少。所以,其认为此规定不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总体规模。

 

  数据显示,湖北省政府采购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2012年,该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41亿元,2013年突破400亿元大关,达到402亿元,2014年增长至453亿元,同比增长12%。

 

  顺应改革  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提高

 

  湖北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中,服务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从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014年1月,湖北省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2014年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有8类,即教育类、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文化类、体育类、残疾人服务类、农业类。其它事项2类,即技术性服务类、辅助性服务类。

 

  汪汉阳称,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加大,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逐年递增,原定的60万元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过低,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且服务类采购项目更适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贯彻落实《条例》要求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记者发现,《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突出强调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例如,明确规定采购人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并要求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等。

 

  汪汉阳表示,着重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对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均是执行《条例》和新《预算法》的要求,体现权责对等原则,充分体现采购人是各单位、各部门采购的主体,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对所有采购结果负责。(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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