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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新疆:本地专家4小时300元 外地专家8小时600元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11-04 16:50: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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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本地专家4小时300元 外地专家8小时600元

 

   劳务报酬太低,与评审专家付出的劳动价值不匹配;劳务报酬太高,招标采购单位表示压力山大。能否既不造成招标采购单位的困扰,又能激发评审专家的责任心,二者如何兼顾?如何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等特殊状况给不给劳务报酬?

 
  随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印发,上述问题在新疆有了答案。
 
  根据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是否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意见》按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分为两大类。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意见》明确,凡依法参与新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含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和单一来源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评审、论证工作后, 应参照《意见》规定给予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评审劳务报酬币种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
 
  《意见》规定,评审劳务报酬的计算以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开始评标起至评标结束为止,中途用餐时间应扣除,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项目组织方承担。补抽的专家劳务费的计算,以实际到达时间为起点。
 
  对于不认真、不负责的评审专家,《意见》也有应对的“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评审劳务费100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此外,《意见》还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意见》要求,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的监督管理,并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发放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复审等,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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