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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规范政采活动现场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5-10-28 14:03:21 来源:浙江财政官方微信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是政府采购活动诸多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不仅影响采购工作是否公平、公正,还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成败。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开标(含接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响应文件)、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现场组织管理、评审管理、现场其他人员管理、现场复核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等章节,分别对采购组织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履职行为和现场活动纪律、程序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主要包括:
 
  开标、评审活动前须做好的准备工作:
 
  1.制订开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采用电子评审方式的,验证电子评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2.通知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席开标、评审活动(按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随机抽取、通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外)。
 
  3.准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计划)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专家抽取有关凭证、项目书面说明、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及质疑答复情况、现场工作所需的相关登记表单、评审工作底稿等。
 
  4.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开标程序:
 
  1.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3.对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采购响应文件并登记,请供应商代表对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4.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5.对供应商保证金(含投标、谈判、磋商、报价保证金,下同)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6.按供应商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密封的报价文件(含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下同)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将拆封后的商务和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同时告知供应商代表拆封报价文件的预计时间。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采购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采购组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提示供应商,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应当将其中的报价文件再单独密封,否则如开标时发生报价泄露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7.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供应商代表可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公布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同时公布其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
 
  8.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9.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评审程序:
 
  1.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
 
  3.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4.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宣读最终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5.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将按规定可由采购组织机构编制发售的非招标采购文件提请评审小组予以确认;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6.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7.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8.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办法》亮点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程序作出明确的规范,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管方面的空白。
 
  以开标环节为例,办法强调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原则上应采取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进行。在责任主体方面,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组织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采购项目经办人及现场监督员(除项目经办人之外的人员),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现场活动。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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