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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宿豫 将信用报告引入招投标工作

作者:马道刚 发布于:2015-10-23 16:50: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出台了《宿豫区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使用信用报告实施办法(实行)》,文件规定在宿豫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提交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由经信用经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有效期为1年。文件根据不同的投资规模设定了相应信用报告分数限制,而且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将信用报告编入招标文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同时要求采购人应将信用报告纳入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将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评分项应用到政府采购评标工作中。对于在信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文,文件也规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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