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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问题为导向 宽进严管政采代理机构

作者:陈文妹 发布于:2015-09-23 14:13: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财政部首次启动的全国性的四级联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经过代理机构自查,检查组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和处理处罚五个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就河南省洛阳市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的部分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如何加强监管,提出个人看法。

 
  检查政采代理机构发现六大问题
 
  问题一、执业思维有待转变
 
  个别代理机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的工程项目仍然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思维模式,沿用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协议范本,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公告、评标报告只引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字词,只字不提《政府采购法》。采购文件的多处专业术语依然引用工程招标文件模板,甚至评标办法、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也沿用工程招标文件的,似乎代理机构为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严重误导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似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分彼此,可以混用。
 
  问题二、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
 
  其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信息在其他非政府采购网站公告,而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其二,信息公告内容缺失,如采购信息公告中的项目基本情况、性质、用途、简要技术要求表述不明确或蜻蜓点水,甚至不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公告;采购结果不公告中标成交金额,不公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甚至不公布代理机构名称。
 
  公告的目的是将最主要、最基本的信息公开,广而告之,吸引供应商投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但政府采购信息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还是政府采购项目吗?信息公告内容缺失,遮遮掩掩,一是不想让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喜欢的供应商投标,二是不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问题三、不按规定发售采购文件
 
  其一,设报名门槛,投标人需持证书或原件材料通过代理机构审核后,才可报名购买采购文件,才能获得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的信息。否则,连名都报不上,别说获知完整的采购信息买采购文件投标了。
 
  其二,采购文件应与采购公告同日起发售,但代理机构早已发布采购公告,但采购文件迟迟不予发售,甚至发售首日至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不足20天。
 
  设报名门槛,一是涉嫌暗箱操作,只让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喜欢或认可的供应商投标,将其他供应商拒之门外,可以操纵采购活动;二是供应商为了顺利通过报名参与投标,有求于代理机构,给代理机构以寻租的机会;三是增加供应商负担和投标成本,报名时要提供一堆证书、原件材料让代理机构审核,开标还要再次提供让评标委员会审核。
 
  问题四、采购文件粗制滥造 涉嫌暗箱操作
 
  其一,采购文件没有实质性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等要求,不知其究竟要采购什么产品。涉嫌已内定中标人,只是走走程序,或者给中标人留下提供伪劣产品的空间。
 
  其二,采购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令投标供应商无所适从,或给不良供应商留下可乘之机。
 
  其三,应要求的资格门槛未设,却在评分标准中设资格分,或者已设资格门槛,在评分标准中重复设分值。
 
  其四,采购文件不设废标条款,涉嫌给实质上无效的投标供应商留下有资格投标的机会,为违规评审、并产生评审结果创造机会。
 
  其五,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与评标因素中的量化指标没有相关对应关系,明显偏离。如最普通的通用类台式计算机等货物还设置样品分、安装分,价格分权重只设为30分。涉嫌为某投标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项,普通的通用类产品可能会高价中标,而非低价有效投标供应商中标。
 
  问题五、乱收费
 
  一是采购文件,包括金额小或简单的采购项目多按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件上限1000元收费,而不是按采购文件印制成本加邮寄成本收费;二是收费不开发票而是开三联单,致使投标供应商无法回公司报销计入本公司成本;三是按标段编标书、卖标书,投标供应商欲投几个标段就得买几个标段的标书,增加供应商负担。
 
  问题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其一,乱用采购方式。不按照法律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而是乱用采购方式,如服务类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其二,货物或服务项目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方法计算价格分值。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不用低价优先法,而是用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计算报价分,甚至还有在基准价基础上设置百分比区间,超区间的扣分,等等,涉嫌排斥有效低价投标的供应商。
 
  其三,对进口产品来者不拒。未经专家论证、专家的论证结果未经公示,也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可以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但在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评标委员对投标人投标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进口产品来者不拒,欣然接受。
 
  其四、指定品牌。如以列举品牌方式指定品牌,或者要求服务器应与软件平台、存储阵列为同一品牌,捆绑式采购暗定品牌。
 
  其五,开标评标资料或内容缺失。如专家签到表未按要求填写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无法判断专家是否应回避,或代理机构有意对专家回避不做要求;反映专家个人独立评审的个人打分表或个人推荐意见表缺失;开标评标记录对于专家评标时重点讨论与评审结论相关的情况未反映;评标报告内容缺失:不表述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和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也不表述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
 
  内部管理松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成问题主因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我国代理机构的数量迅速壮大,全国拥有各类招标代理机构6000余家,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4000家。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之一,作为活跃的中介组织,在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身也存在自我约束力差、内部管理松散,靠权力和关系承揽业务、竞争无序、突破法律法规底线暗箱操作,队伍不稳定、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因工程招标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较高的代理机构多集中在大城市,业务骨干专职人员也多在公司总部工作,公司总部设在中小城市和县城的项目部多是临时或兼职人员做业务,上述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一是有业务了大家聚在一起干几天,业务做完就散伙;二是从业人员走马灯似地换,季末财政部门要求其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人都找不到;三是借同一个公司的资质,号称同一个公司却互不认识的两、三拨人在同一个县承揽业务,有时还争抢代理同一个采购项目。
 
  宽进严管  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作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其依法依规的代理服务,是组织好采购活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力量。如今,代理机构由资格认定制转为网上登记制,在监管部门人手少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面对新形势,财政部门如何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办法,如何从注重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正确引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值得业界进一步探讨。针对本次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建议秉承“宽进严管,事中事后,抽查监管”的思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执业并提高服务能力。
 
  措施一、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服务规程、岗位职责、采购文件审核复核、风险控制、工作纪律、法律和实操培训、采购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每位从业人员、落实到代理业务每个环节,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职业道德,规范代理机构和员工的执业行为。
 
  措施二、稳定队伍,加强对专职人员管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由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提供的代理服务,高素质的专职人员是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和资信的象征,专职人员队伍稳定、专业技术业务水平合格达标,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所代理业务的依法依规操作才能有保障。因此,代理机构承担某地区政府采购业务的项目部及其专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应是:本公司正式人员,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所在公司缴纳社保,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培训合格,同时通过当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培训合格,如果当地建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还应学习掌握交易平台的实务交易操作和电子化交易操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部及其专职人员管理,建立信息档案,除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外,代理机构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专职人员姓名应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公告,便于采购人上网查询与其联系业务。专职人员须持证上岗,应具有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工作证,方可为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措施三、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并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融于培训和指导中。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树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依法依规业务代理的理念,并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运用到业务代理中;二是传达最新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要求代理机构及时贯彻落实到代理业务中;三是加强实务操作培训,包括电子化业务操作培训,促进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捷;四是以案说法,通过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或身边的案例,分析案件的成因、如何防范、如何合法合规地处理、案件的启示等进行教育培训。
 
  措施四、制定并公布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模板。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也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监督提供可对照的范本或模板,财政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采购文件范本,以及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信息公告、变更采购方式公告、评标记录、评标报告、采购结果公告和采购资料存档等一系列操作性模板,把对代理机构的操作要求融入到范本和模板中,一是便于代理机构按照操作范本或模板开展代理业务;二是便于监管部门以范本和模板为标准监督检查代理机构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三是便于采购人、评审专家和社会各界也可以对照范本和模板参与监督。
 
  措施五、采购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各地应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已经建立有形市场交易平台的,财政部门应要求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交易平台的进场规则网上受理投标人报名、收取投标保证金、随机抽取政府采购监督员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开标、组织评审专家评标。政府采购监管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化信息化资源和完善的监控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管,规范其政府采购代理行为。
 
  措施六、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和联络员队伍,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代理行为的日常监管。政府采购是一项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时间跨度较长的工作,财政部门应培养并建立相对稳定的、知晓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业务流程的兼职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和专(兼)职联络员队伍。监督员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对代理机构及其主标人的服务态度、标书编制水平、开评标组织情况等进行一标一评价。联络员的主要工作是处理协调本单位的采购事务,负责与财政部门和代理机构联系采购事宜,采购结束后负责与采购人代表共同对代理机构及其主标人的业务代理情况、服务态度、标书编制水平、开评标组织情况等进行一标一评价。财政部门针对监督员、联络员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如有违规操作苗头的,及时提示或约谈,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措施七、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对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随机抽查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财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对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随机抽查制度。一是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随机抽查代理机构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应公告的信息,逐条逐项对照其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公告,内容是否有缺失,是否将采购文件作为采购结果公告的附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对发生质疑和投诉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检查,查阅采购档案材料和招标、投标文件,必要时可以查阅开标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分析是正常的质疑投诉,还是因为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的倾向性、歧视性、暗箱操作、采购活动组织程序违法违规而引起的质疑投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认定原因在代理机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三是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地区,可以通过互联网和远程监控技术将交易中心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音视频信息接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终端,远程实时监督。
 
  措施八、建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代理机构准入门槛要求下,财政部门应宽进严管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建立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经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罚,除在本地政府采购官方媒体上曝光外,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曝光。情节特别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的代理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涉案人员,应清除出政府采购行业,其法人代表、涉案人员不得再从事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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