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推进采购信息全程公开透明
作者: 发布于:2015-09-21 15:11:18 来源:重庆市政府采购处
财政部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就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作出四方面部署:
采购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公开。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采购结果和处罚信息都要公开。采购项目信息,比如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供应商违法失信记录要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目前,重庆市财政局已建成“政府采购合同公示系统”,重庆市财政局要求,今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未按要求公示的政府采购合同,须于今年10月31日以前在合同公示系统进行补充公示,此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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