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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昌出台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采购管理

作者:柯敏 发布于:2015-09-18 16:15:40 来源:瑞昌市财政局

  近期,江西瑞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从提高采购效率、调动采购单位主动性、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完善,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江西瑞昌市直各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品目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凡采购预算单项或小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除车辆购置外),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直接结算采购资金,将采购合同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即可。
 
  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主体责任、调动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动性,《通知》明确要求,各采购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前,应充分做好市场调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向市政府采购办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方式需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通知》明确提出,实行采购合同公告制,采购单位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采购合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公布。同时,要求各采购单位每季度定期统计上报政府采购信息报表,以便全面掌握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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