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评审专家评审前先签廉洁自律承诺书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前应签署《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在《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中提出此规定。日前,厦门市拟重新修订《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此次《办法》修订版中,加强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目前,该办法修订稿已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公布,并向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按照《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前要签署一份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不收受其财物与其他好处,审结束后将不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与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未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办法》还指出,要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按规定参加检验复审或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收回《政府采购专家证书》,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去名单。
同时,《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记载该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办法》要求,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此外,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还将对评审专家的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处理结果,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等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
《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中还规定了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抽选办法、使用与管理、违规处罚等。(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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